《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施行
为促进厦门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备案流程等相关内容。
据了解,以往厦门市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新施行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将设施农业用地统一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概念更明确,认定也更清晰。考虑到设施农业用地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办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并适当提高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办法》放宽了以往禁止占用的规定,明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施农业建设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处处长 蔡国耀: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占用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就为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单位,节约了大量的用地成本和前期的用地审批时间。
此外,《办法》还优化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单位和流程,从之前的国土和农业部门备案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同时通过优化充分协商、联评联审、公告、签订用地协议等流程,让备案流程更加清晰。接下来,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没有按照流程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与建设内容不相符的农业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市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耕地保护处处长 蔡国耀:对违法占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认定以后,转给区城管局进行查处,设施农业用地到期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将)追究复垦义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