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通报10起进口冷链食品违规销售典型案例

厦门日报 2021-01-30 09:00:08

2021-01-30 09:00:08

严把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质量关,保障市民舌尖安全。近期,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集中领域、集中目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截至目前,已依法查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违法案件56起。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开通报了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压紧压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进口冷链食品执法工作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我市进口冷链食品各项疫情应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超市销售无“两证”进口冷链食品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益家兴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进口的冷冻鸡爪,无法提供食品对应的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消毒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厦门市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10785.6元,没收销货款119.84元。

贸易公司销售无“两证”进口冷链食品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良家兴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进口的冷冻鸡爪,无法提供食品对应的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消毒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厦门市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2775元。

贸易公司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食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旺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排等食品无标签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生鲜店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市海沧区甘贞蕊生鲜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冻肉制品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续,执法人员对涉事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冷冻猪肉仍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5000元。

食品批发企业上传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厦门鲜绿安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录入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上传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立案处理。

物流公司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义务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菜鸟先锋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出货台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义务的违法行为。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公司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悠原食品(厦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进出口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厦门市煜兴行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未将批发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信息上传至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单位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悦鼎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餐饮单位,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公司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厦门市希贤安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所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食品安全信息,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打开看厦门APP获得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