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撞领导”就辞退?如此“规范”需反思
“996不够,还得跳个舞?”“合理说明情况也叫顶撞?”
“杭州所有单位年会不是取消了吗?举报!”
1月25日,一则#女员工不想跳舞被辞退#的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近日,杭州的王女士晚上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被公司认为顶撞上级。王女士选择了辞职,但是事后,公司发布了将王女士辞退的公告。
上引部分网友的留言颇为犀利。公司辞退员工有法定的条件和限制,因为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这样做合理吗?问题的症结何在?我们不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冷静分析。
“下班后跳舞”对员工来说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据报道,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者叫企业文化建设。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在本属劳动者休息时间段内安排员工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是否有些过了?
将“不得顶撞领导”写入公司规定是否恰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王女士究竟是怎样“顶撞”的领导呢?好在是信息时代,“有图有真相”不难做到,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相当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群发言”,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有点不合常理了。
开年会跳舞本属公司工作之外的文娱活动,却非要上“公司规范”的“纲”,采取辞退这种严厉手段,显然有些偏颇。退一步说,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就可以据此说是“依照劳动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恐怕也还值得探讨。劳动法虽然规定员工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但同时也有大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与这些法律规定存在抵触,它的效力如何,也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结合这两天同登微博热搜榜的“因父去世请假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退”的新闻及判决,如何在制度建设和执行中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恐怕仍是很多用人单位需要深思和解决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