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罐头包装被模仿?古龙食品起诉企业侵权

特区新闻广场 2021-01-21 22:09:52

2021-01-21 22:09:52

古龙罐头,一直以来,都是不少厦门人餐桌上的“常客”。品牌所使用的黄色罐头包装,也承载了不少厦门人的古早记忆。但最近,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将漳州一家同样生产罐头的食品企业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对方擅自使用了与古龙产品相似的名称、包装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了解一下。

眼前的这些以黄色为主色调,罐体正面印刷了食物视觉图以及红色字体的罐头,是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常年使用的产品包装装潢。而这些同样以黄色为底色,同样印有食品图样和红色字体的罐头,则来自漳州的一家食品企业。

古龙食品认为,古龙罐头的包装装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多年来,企业对包括罐头在内的产品,做了大量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而漳州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了与古龙罐头相似的包装装潢,并在市场上出售,这一行为构成了侵权。近日,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将漳州市的这家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擅自使用与原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是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明显具有混淆相关公众的故意,违背了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原告的商品商誉,客观上也将导致淡化原告商品包装显著性的严重后果。

但被告代理人则提出,这个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并不属于古龙食品,因此没有侵权一说。据他介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福建各地罐头厂生产的罐头都是由当时的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统一销售的,包装也由福建粮油统一提供。当时全省各罐头厂生产的产品基本都使用了这种以黄色为底色的罐头包装。因此,他们认为,涉案的包装装潢并不是古龙食品原创或首先使用的,并不具有显著性。

被告诉讼代理人:以黄色为底色,然后正视图印有一个满载食物的盘子的包装装潢+从1958年开始便已经面世,并且使用这种包装装潢的产品的厂商比较多,然后原告的公司,也就是(厦门古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是传承于厦门市罐头厂,也是沿用福建粮油,提供的全省统一的这种包装装潢,被告生产涉案产品的时间,其实早于原告。

被告代理人还提出,被告企业使用的罐头包装装潢和产品商标,是2006年从漳州市罐头食品总厂受让的,因此它们有合理使用这种包装装潢的权利,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诉讼代理人:仅仅靠这种通用的包装装潢,它没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一个作用,它也不具有显著性也不具备有唯一性,消费者在区分这种商品的时候,主要是靠商标的一个区分,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它拥有合法地使用这种涉案包装装潢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哪一方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我们栏目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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