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责吗?刑法修正案来了
23日,一则消息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一项重大改动。此前,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中,关于“未成年人身份是否应当成为‘护身符’”的讨论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草案的最新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社会讨论的及时回应。
一
在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三审稿之前,中国法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这也是大部分国家刑责年龄的基本分界点。
一般来说,刑责年龄的确定,要综合考虑相应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国家基于本国文化、历史、青少年生理发育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最低刑责年龄。例如在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最低刑责年龄为14周岁;而在加拿大,这一年龄被设定为12周岁。
设定最低刑责年龄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法律刑责惩罚,予其改过自新机会。但人们在实践中发现,设置“刑责门槛”会导致一个问题:一些“低龄犯罪者”毫发无损,受害者渴盼的正义难以伸张。
近年来有一些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类似案例,如湖南娄底13岁男孩捅死12岁同学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嫌疑人年龄虽低,犯罪手段却极其残忍,案件性质极为恶劣。但最终,他们均因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引发了社会争议:明明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怎么就成了坏孩子的“保护伞”呢?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
所以,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有3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中国刑责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同时建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为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
有人说,“坏孩子”虽坏,但从法律上讲,他还是个孩子,拥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份,调低刑责年龄,是否过于苛刻?
这种论调站不住脚。事实上,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批准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这意味着中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国刑法体系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惩罚为辅不等于不予惩罚。如果法律对罪行轻重有别的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作恶,甚至故意伤人、杀人都可以因年龄不足而免去一切刑责,这将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和行为导向。
同时,对极少数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甚至免责,有放纵犯罪的嫌疑,达不到对更多守法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目的。因此,一刀切地不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者刑责,可以说是宽纵犯罪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使所有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三
此次刑法修正案拟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4周岁降到12周岁,经过了有关部门长期论证及充分调研,有着大量数据支撑。
今年6月,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其中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稳后有所回升;2018年,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发布《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其中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因此,若无相应的刑事惩治,不足以震慑那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出台的初衷。
经过调整,中国刑责年龄形成了“三元模式”——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严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刑法修正案对最低刑责年龄的调整十分谨慎。一是对适用新规的犯罪行为做了细致规定;二是明确在程序上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二者缺一不可。
四
当然,只有法律修订还不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还需构建保护和预防的一体化机制。
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对岛叔表示,防患于未然最重要,也最困难。一旦未成年人的某些触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干预,就有可能导致其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小咎不究,终至重罪”。
但目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干预系统尚不完整,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系统还不够成熟。除监狱和学校之外,我们还需建立更多过渡性质的中间地带,如少年犯矫治中心、安全训练中心、儿童之家等专门矫治教育机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就读专门学校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
明确刑责与预防犯罪是一体两面的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理想的状态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打击极少数。通过惩戒,让他们敬畏法律;通过矫治,让他们学会做人。
惩戒和矫治,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