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员擅用客户卖房款被判刑后续: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一审判中介公司赔偿
去年6月,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丹厦中介人员擅用客户近60万元卖房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但除了追究中介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卖房者陈先生认为,丹厦公司用人失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丹厦公司索偿。
原告陈先生表示,自己是基于对丹厦品牌的信任才选择被告丹厦公司为自己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2016年11月18日,原告是在时任丹厦公司区域经理程某儒的安排下,在丹厦公司的门店内与买家见面,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等买房人支付了近82万元的首付款后,中介人员程某儒以帮助原告偿还抵押贷款为由,要走了原告的银行卡和密码。中介人员程某儒擅用了卡里近60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原告认为,丹厦公司不仅存在严重的用人失察,在已得知中介人员程某儒做出违法的事情后,还依旧批准程某儒的请假,给了他出逃的机会。丹厦公司还推脱程某儒是离职员工,以此来逃避责任。基于以上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定,由丹厦公司赔偿程某儒尚未清偿的56万多元。
被告丹厦公司则辩称,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的是另一家公司的印章,这表示是由另一家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居间服务。虽然协议是在被告的门店内签署的,但属于中介人员程某儒“接私活”,与丹厦公司无关。被告还指出,原告自己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中介人员程某儒,原告应该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被告不愿意做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的是另一家公司的印章,但两家公司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确实容易造成混淆。
思明法院法官 郭泽喆:(在)丹厦公司的总部和门店当中,在这个合同上盖了一个只有一字之差的章,我们认为这种事实还不足以让陈先生怀疑,为他提供居间服务的不是丹厦公司。
法院还指出,被告丹厦公司在员工管理、合规风控方面都存在明显漏洞,且没有及时开展补救措施,被告未能依约提供安全的居间服务,未能依法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
思明法院法官 郭泽喆:跟他(程某儒)配合的同事,在日后也没有向公司汇报,也没有说跟进这单成交的记录,也没有将相应的合同进行归档,管理,也没有对这单交易,后续的居间费的支付进行跟踪,应该说丹厦公司难辞其咎。
综合其它情节,思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丹厦公司赔偿原告5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可在赔偿原告后,据实向中介人员程某儒主张返还。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被告丹厦公司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