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厦门广电 2020-12-21 15:28:17

2020-12-21 15:28:17

2020年8月,我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保障力度的要求,落实“六保”任务,深化“爱心济困”行动,出台《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府办规〔2020〕10号)。新政策实施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放宽准入条件,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困难群众,截至12月,较2019年底净增加低保对象1047人、增加10%,低保资金投入较2019年增加1900余万元、增加20%。近日,按照新政策规定的“双挂钩”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0〕6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增长幅度6.3%。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我市最低工资47%,占我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9.3%,保持全省领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510元、850元提高到595元、1020元,全自理保持260元不变。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10元提高到1870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为2125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7元提高到28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20元提高到21元。

4.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到17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5.节日慰问标准。低保、特困、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保持1300元/人·年,低收入家庭保持2500元/户·年;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慰问对象,每年“儿童节”慰问500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慰问金。

我市现有低保人数7149户、11427人,特困供养人数1684人(集中供养846人,分散供养838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71人,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80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低收入家庭753户1912人。

新标准施行后,预计2021年我市低保人数将继续增加(约增至12000人),低保资金增加约720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增加约310万元,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资金增加约110万元,共计增加资金约1140万元。

1.这次标准调整有什么新变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加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提高幅度,分别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调整为低保标准的70%(按最低工资为33%)、120%(按最低工资为56.6%)二是放宽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资产条件,由以前的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调整为72倍,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三是加大为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儿童节”慰问500元。

2.低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在省定范围内(最低工资标准42-48%),我市与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双挂钩(不低于最低工资42%、占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我市最低工资47.2%(850/1800),占我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9.3%(全国平均42.6%,福建省平均48.2%)。

3.特困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0%确定为1275元。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0%、70%、120%确定,半护理、全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510元、850元调整为595元、1020元,全自理保持260元不变。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4.为什么明确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全市统一的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人员编制和财政资金预算)和散居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对于公建民营(民办)的供养机构,上述标准不足以满足相关福利机构的运营成本,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

(记者:张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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