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多元落实用地指标 鼓励“飞地”连片开发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这个暂行规定,发展用地指标除了可以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方式落实外,新增加了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
按照《暂行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购置所在区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产业园通用厂房等房产,作为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并可获得区政府的财政补贴;对于岛外四个区新征用50亩以上用地的村庄,可选择由区政府统筹核减发展用地指标,以货币化方式获得补偿。
市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处长 王宇成:通过核减指标,按照基准地价1.2倍来控制来补贴以后,它可以直接去购置房产。或者就是有这个资金,去开发剩余的发展用地的指标,就有助于村集体快速地,把这个发展用地的政策落实到位。
对于新供地项目,规定明确了土地用途可调整,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用途清单”内可灵活选择,进行工业、仓储、商业、租赁住房等物业的开发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或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规定还明确,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可在同一个区级行政区范围内,进行跨镇(街)、村的整合。
市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处处长 王宇成:之前发展用地的选址都是按村来的,所以有的存在规模小,另外对于比较偏远的村庄,它的选址位置就比较差。这次我们通过采取这个“飞地“政策,来进行集中连片的开发,有利于形成规模化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