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外新征用地可货币化补偿 厦门出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新规定
惠民利好政策来了!昨日,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日前出台的《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次《规定》明确,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发展用地指标可以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来落实。
落实发展用地指标更灵活
我市自1991年开始施行发展用地政策,截至目前全市已批发展用地163宗,土地面积约528公顷,占应规划预留发展用地的42%。
“本次《规定》更灵活了。”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黄铭典提到,在新供地开发建设、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方式或者多种方式组合来落实发展用地指标。
据介绍,对于新供地项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己进行开发运营,也可以与包括市、区属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资信好、实力强的企业合作开发运营,合作项目中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1%。
可购置房产作为发展用地
采用购置房产方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购置所在区已建成的安置小区配套房产、产业园区通用厂房(配套用房),商业、办公、租赁住房等房产作为发展用地项目经营资产。在报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核减相应发展用地指标后,可获得区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楼面单价原则上不高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位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未修正)的1.2倍。其中,属于市级片区范围内村庄的发展用地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
岛外新征用地可货币化补偿
对于岛外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新征用地达50亩以上、并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政府按土地征收比例核定发展用地指标的村庄,其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选择由区政府统筹核减部分或全部发展用地指标,以货币化形式获得补偿。其所获补偿资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用于购置存量房产或其他发展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货币化补偿标准与购置存量房产的补贴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