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全教育培训存在问题 厦门已有4家加油站被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关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近日,集美区灌口某加油站因加油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合规,被处罚款1.5万元。今年来,厦门市已有4家加油站先后因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被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合法合规开展岗前培训,两家企业因此受罚。10月6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集美区灌口某加油站,发现一名加油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未按期复审,两名加油站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未达到规定的学时,该单位被处罚款1.5万元;此前,8月24日,集美区孙厝某加油站也因一名加油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被处罚款0.5万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相关单位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9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湖里区金尚路某加油站,发现该加油站2018年和2019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存在未如实记录问题,处以罚款0.6万元;今年1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思明区黄厝某加油站培训记录登记日期为1月31日,存在“超时空”记录安全教育培训问题,对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
“人的安全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这四起安全培训违法违规案例,暴露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狠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加大检查执法力度,整顿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哪些从业人员必须参与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共4类。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进一步作出界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负有开展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那么,生产经营单位应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项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安全培训的学时也有不同要求。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参与培训——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可能面临哪些行政处罚?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四种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若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将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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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
会纳入公共信用目录?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八条,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
将受到哪些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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