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盗窃超市商品200余元被判刑

厦门广电 2020-11-02 14:38:41

2020-11-02 14:38:41

2020年2月,厦门集美的何某多次在同一家超市偷了8瓶酒、6根火腿肠,最终被判刑。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处何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2月24日上午,何某到老杨经营的生活超市,悄悄将两瓶“劲牌”中国劲酒塞进裤兜里,同时拿一些小商品到前台结账。几天后,何某又以同样方式到该超市偷了一瓶“劲牌”中国劲酒。直至3月22日上午何某在超市内被老杨发现,此时何某已经在该超市先后盗窃五次,共盗走8瓶“劲牌”中国劲酒和6根“双汇”香肠,总价值200多元。归案后,何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老杨经济损失,取得老杨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何某盗取的劲酒和香肠虽然价值不高,但属于多次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体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本案中何某一年内盗窃5次,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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