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同事电动车回家意外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特区新闻广场 2020-10-17 22:24:36

2020-10-17 22:24:36

男子搭乘同事的电动车回家,没想到途中发生意外,男子颅脑受到重伤。近日,这名男子将载他的同事等3名被告告上法庭,并提出了总额超过200万元的赔偿要求。对于这起民事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免费载男子回家的同事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

在法庭上,余先生的代理律师介绍说,2018年9月28日晚上8点左右,在同安工业集中区上班的余先生,搭乘同事杨先生的两轮电动车回家。当他们行驶到同盛路时,电动车因为碰到翘起的地砖倒地。由于惯性,余先生被甩到电动车前方,头部撞在一个高出地面约14厘米的窨井盖上,颅脑受伤严重。余先生认为,同事杨先生、工业园区的管委会和窨井盖的管理方,都应该为这次意外承担责任。余先生把杨先生等3名被告告上法庭,并提出了包括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200多万元的赔偿。

原告代理人:由于三被告的共同侵权,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重大损害,三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余先生的同事杨先生表示,他和余先生同事一场,所以上下班才会无偿接送他。在下班时间发生这样的意外,双方都有责任。在这起事故当中,他愿意承担不高于10%的赔偿责任。

被告 杨先生:在行驶过程中的时候,他有玩手机的习惯,而且当时他刚好手机一响,那一瞬间产生这个事故出来了。

法庭上,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窨井盖的所有人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都表示,他们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关系。

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讼代理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认定机动车与石板砖发生碰撞,但是对路面的勘察,并不是原告所称的路面破损严重,而且地砖掏空的。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原告称其头部被磕在被告2水务集团标志的井盖上,因此要求被告2承担责任,其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先生受伤,主要是因为杨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杨先生违反规定载人且逆向行驶,未注意前方交通情况。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余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无偿搭乘杨先生的车辆,并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余先生的各项损失为170多万元,其中杨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余先生约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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