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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轻便快捷,电动车自行车为大家短途出行提供了便利,不过,可能很多人不清楚,电动自行车有着严格的技术标准,如果超标,会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骑行者也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持证驾驶。近日,思明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为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罚引发的行政诉讼,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去看看。
原告许先生说,今年6月10日,他骑着一辆无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到集美杏林北路内茂立交桥附近的人行道上时被交警拦下。经过现场调查,交警部门认为许先生的电动自行车是超标车,已经属于电动摩托车,许先生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已经违法。交警部门暂扣了许先生的车子,并要求许先生在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而许先生则坚持认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超标,因为不服执勤交警的处罚决定,许先生向集美公安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两个月后,集美公安分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集美交警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面对行政复议结果,许先生还是不服,就起诉到法院,将集美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集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指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但许先生驾驶的二轮车辆,并没有人力骑行装置。另外,许先生骑行的车辆,最大设计时速达到60千米,超过了电动自行车最大设计时速25千米的规定。综合多项技术规范要求,交警部门判断许先生骑行的二轮车辆,不是电动自行车。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可以认定他的这个摩托车是属于普通二轮摩托车,所以它适用机动车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强制条款。
交警部门认为,他们扣留车辆的行为于法有据,执法程序也完全合法,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思明法院还在审理这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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