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改了”我的优惠券:68元买84道菜 市民购买超值菜品卡后使用规则被更改

特区新闻广场 2020-09-05 22:11:34

2020-09-05 22:11:34

您在网络平台上,买过优惠券吗?近日,市民吴先生向我们栏目反映,说他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张超值菜品卡,本想着可以享受超值的优惠,可没想到,在使用时,他发现优惠券的使用规则被更改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68元买84道菜 市民购买超值菜品卡

8月20日,吴先生在住店圈平台上,看到了大丰收品牌的超值菜品卡,因为看起来优惠力度很大,吴先生就向客服详细咨询了一下具体的优惠内容。

市民 吴先生:(1年)84道菜是分每个月,去大丰收旗下的7个品牌,任意一个品牌都会有一道免费的66元以下的菜。

也就是说,购买这张超值菜品卡,只需要花费68元,在一年内,每个月都可以前往大丰收餐饮有限公司旗下包括厦门在内的4个城市、7个品牌、75家门店,领取7道66元以下的免费菜品。除此之外,还可以领取一袋5斤装的大米。整个超值菜品卡的商品总价值达到了6999元。吴先生很心动,立即支付购买了,当时他也看了菜品卡里的使用须知,并没有明确7个品牌的使用次数,也没有限制消费人数。

市民 吴先生:这是一开始设定的规矩,也没有设定用餐人数,有问客服是每个品牌只能去一次吗,他是说不需要,可以去同一个品牌去7次,去领7道菜。

购买后使用规则被更改 消费者提出质疑

可谁知,8月26日,他前往其中一家门店消费时,却被告知使用规则已经更改了。

市民 吴先生:我们去大丰收消费的时候,被店家告知,+这个活动规则已经全面修改,修改的规则是在大丰收旗下的李家和湘熏,这两个品牌每个月使用一次,其余的5次只能在它旗下的其它品牌使用,据我们了解,其它品牌的菜品大部分都是高于66的,现在修改了规则变为了2人以上。不可以拼桌、不可以单人用餐。

也就是说,按照原有的规则,消费者可以一人前往7个品牌的任意门店,领取一道66元以下的免费菜品,这样的确很划算,但更改后的使用规则,与吴先生最初购买的意愿有很大的落差,这张超值菜品卡对他来说,变得不再超值,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市民 吴先生:最初购买可能是针对某一个品牌想去消费,这样修改了之后,本来每个月(一个品牌)可以去7次,变成了(那个品牌)只可以去1次。我第一次遇到可以随意修改规则的权益卡。

平台方表示无权更改规则 商家迟迟不回复

随后,记者也找到了厦门住店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们承认,这款超值菜品卡的使用规则的确修改了,但作为线上销售方,他们无权更改商品的使用规则,这是品牌方——大丰收餐饮有限公司更改的。目前,不止吴先生一人反映了这个问题,他们对此也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住店圈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 洪涛:每个商户都有相应的每个商户的规则,我们无权随意更改规则,因为我们只是平台方,有一些具体细节的问题 我们要跟商家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我们也先行开放退款政策,只要是消费者购买过,他觉得说他想退款,我们是可以先行进行赔付的

记者也联系了大丰收餐饮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前,大丰收方面仍未就此事给出正式回复。


谁“改了”我的优惠券

说好的规则,说变就变,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不仅仅是吴先生,还有不少消费者也遇到过。但因为是网络优惠券,如果没有在一开始就把介绍使用规则的页面保存下来,很多消费者看到新的规则,就会以为是自己记错了,糊里糊涂地被“坑”了。

随意修改使用规则 成网购优惠券大“坑”

市民 朱女士:当时买的那个套餐是888元,两晚的住宿,然后等我过了两个月要去用的时候点开来看,产品是已经下架了 页面上显示的价格变成了999元 我就想订国庆的房间,问了客服,他说999元套餐的条款,国庆是不能用的。如果是999的套餐,那你应该另外起一个页面,不可能在我原来的页面上改动了,就不让我订了。

市民 刘女士:有一道菜品是我自己比较喜欢的,所以我才买的那个优惠券,可是我到那个店里去兑换的时候,发现我喜欢那个菜就没有了。规则里面那个菜就改成另外一道菜,我当时就以为是不是我自己记错了,我跟其他的一起买这个优惠券的人问了一下,他们说当时的确都是有的,但是后来商家修改了规则。

原以为可以享受优惠,兑换时却发现,规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改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随着网络优惠券的兴起,这类情况越来越多。如果消费者购买时没有把介绍使用规则的页面保存下来,很有可能被修改了使用规则,也毫不知情,被蒙在鼓里完成交易。

律师看法:私自更改使用规则是毁约行为 消费者可起诉

律师表示,在网络平台上发售优惠券,相当于在网络上发出要约,消费者购买后,就形同双方签约,成为了一份消费合同,使用规则就是这份合同的履约细则,而私自更改使用规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行为。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毅:当我接受(购买)的时候,就已经成为合同了,合同一旦生效就不能变更。(更改)是一种毁约的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 而且我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我有权要求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你要赔偿我的损失。

杨毅表示,不仅使用规则不能更改,就连卖方客服在沟通中承诺过的优惠内容,只要留有记录的,都会被视为是合同的补充细则,同样需要履约。而作为合同签订的双方,消费者在发生类似消费纠纷时,只需要向合同的另一方——优惠券的售卖平台追责即可。另外,消费者不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毅:比如微信、短信、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你对合同继续的承诺,希望大家要较真一点,有时候为1块钱打官司是值得的,是给全社会做的一个公益事业,这个可以去找消费者协会,也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变成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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