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让宅基地建房遇拆迁 千万补偿款该归谁?

特区新闻广场 2020-09-02 22:07:33

2020-09-02 22:07:33

十多年前,来自河南的王先生出资,以同安本地村民林先生的名义竞标宅基地,建造房屋。可没想到,如今这栋房屋面临拆迁,征收补偿款达到了一千多万元。这笔高额补偿款该属于谁?双方多次协商,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原告王先生来自河南。2004年,他与同安西柯镇的本地村民林先生沟通协商,并在征得林先生家人的同意后,口头达成协议,向林先生支付一万元现金,让林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向西柯镇某村投标申请宅基地。

原告代理人:宅基地取得后,由原告负责出资缴纳宅基地投标款11万元及建造房屋所需要的所有款项,房屋在2007年修建完成后,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那办完之后呢,将相关的原件交于原告。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人称,房屋修建好后,一直都是王先生和家人居住在当中。2012年王先生还与林先生及家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林先生及家人承认王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今后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征用,相关赔偿款项全部归王先生所有。

庭审过程中,被告林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王先生不是所在村的居民,不具备宅基地申请的资格,对这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权。

被告代理人: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应实行房地一致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建造等私自行为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合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在答辩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非经相关审批手续,不能因建房出资而改变宅基地房屋的权利归属。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房屋是王先生全额出资建造的,被告及其近亲属没有任何的出资,王先生就是房屋的权利人、使用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赔偿款应当归王先生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并非地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与林先生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在宅基地上投资建房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该协议实际上是借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转让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有关案涉房屋产生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出资建造的费用全部来自王先生,但宅基地使用权却是林先生让渡给王先生的,双方对于案涉房产的建成及后续拆迁都有贡献或付出。

对此,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获得案涉房屋60%的拆迁补偿款六百余万元、林先生获得40%的拆迁补偿款四百余万元。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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