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入初审
为进一步促进厦门生态环境保护,在上午(26日)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也进入初审阶段。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厦门市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1994年厦门获得特区立法权后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就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自2009年修订以来己历时11年,期间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断修改完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作了修订。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 由欣:现行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一些不尽一致的地方。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立法规范。同时,我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和成熟经验也可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综上,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
本次修改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名称改为《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增加“生态”二字,体现国家战略,也将环境治理真正纳入到生态治理之中。《草案》分别从管理体制、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其中,着眼于加强污染防治,增加了船舶污染、土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光污染、核与辐射等规定,并对餐饮油烟、噪声、粉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监管,作了细化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何伯星:增加对中、高考期间特定时间噪声污染防治,将禁止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范围扩大到三百米。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调整了相应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