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对扫黑除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8月20日,记者从市法院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日上午,我市两级法院组织了第8次涉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其中,市法院对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鄄城县法院对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定陶区法院对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集中宣判的6起涉黑恶犯罪案件分别为,唐为立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吴洪山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一案,郁勇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张和平等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赵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程相启犯强迫交易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处唐为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唐为立等2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郓城县法院一审判处吴洪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吴洪山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予以复耕;一审宣判后,吴洪山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郓城县法院一审判处郁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郁勇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鄄城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和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被告人任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鄄城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定陶区法院以被告人程相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截至8月20日,全市法院受理一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审结4件,判处刑罚81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25人,重刑率为30.86%;受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5件,审结9件,判处刑罚8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42人,重刑率为48.84%;受理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60件,审结50件,判处刑罚22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53人,重刑率为23.56%。
市法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同志表示,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将进入审判诉讼程序。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精心审判好重点黑恶案件,确保实现精准打击,为打赢“菏泽战役”,推动长效常治作出更大贡献,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6起典型案例如下:
1.唐某立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犯罪活动,如唐某立纠集其徒弟李某、朱某杰等人欲将袁某“活埋”;唐某立纠集李某、孙某、朱某杰等上百人并购买砍刀等工具,欲与李某立一方聚众斗殴;唐某立纠集其徒弟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安、徐某君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巨野县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在巨野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余次。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唐某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一审宣判后,唐某立等2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吴某山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山与家族中的吴某、吴某迪、吴某兵、吴某祺、吴某灿、吴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郓城县黄安镇及周边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吴某山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山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予以复耕。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山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郁某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郁某、谭某夫妇以共同经营的郓城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郓城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以郁某为首,以谭某、谭某某、陈某伟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虚增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强立债权,毁匿借款、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虚假债务,并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妨害作证等手段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欺压群众,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被告人郁某在工程拆迁领域或为排挤对手、争夺经济利益,或为扩大影响、树立自己权威,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郁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郁勇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菏泽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张和平等3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平、李某、任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红船镇红船村“金色年华”KTV内、红船镇冀庄村路口的“小树林”饭店内,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平参与作案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在鄄城县部分区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5.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被告人赵某与张某、刘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红船镇辖区内随意殴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次,致六人受伤,其中五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鄄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6.程某启犯强迫交易罪一案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在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工地,被害单位某建材(菏泽)有限公司向工地供应管桩,雇佣陈某的吊车卸管桩,被告人程某启伙同陈某义、程某房等人(均已判决)阻止该公司使用陈某的吊车卸管桩,用威胁手段强迫某建材(菏泽)有限公司使用陈某义、程某房等人的吊车卸管桩,交易数额为 500元。
另,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因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项目征用被告人程某启等人所在程庄的土地,被告人程某启伙同陈某义、程某房等人聚众造势,采取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方式,强行为被害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万城花开项目提供机械、零工、工程用料等,并强行收购该公司废料,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737472.82元。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程某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记者胡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