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闪爆受伤 事故现场被破坏维权遇阻

特区新闻广场 2020-07-06 21:54:56

2020-07-06 21:54:56

家住翔安新店镇的吴女士家中燃气突发闪爆,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住院花费了几十万,由于没有将事故第一现场保护好,无法对事故进行责任鉴定,维权因此举步维艰。无奈之下,吴女士找到了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2018年7月10日中午,家住翔安新店镇的吴女士正在家中炒菜时,突然发生燃气闪爆,导致她全身多处烧伤,吴女士的家人赶紧将她送往医院,很快,供气商的送气工陈某闻讯赶到现场,在未告知事主的情况下,更换了事发现场燃气瓶的减压阀密封圈和阀门。经过诊断,吴女士烧伤面积达51%,需要二三十万的医疗费,此时吴女士的家人才想到拨打110和119报警,随后,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却发现第一现场已经被破坏,无法进行事故责任鉴定。

受援人 吴女士:进去开火,它就直接闪爆了,所以那时候没办法预防,也根本不知道,煤气罐管道上面还有火,意识越来越模糊,感觉越来越严重,没想到维权这些,也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吴女士说,当时使用的燃气瓶,是2018年7月初刚叫供气商的送气工陈某送来的,安装好后,她就发现有漏气的现象,当时陈某也进行了调试,没想到,几天后再次使用就发生了闪爆。吴女士认为供气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供气商则认为,吴女士使用存在不规范,他们只同意赔付十余万元。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吴女士找到了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律师 王玉梅:我们抓住了两个要点,换燃气瓶之后是有发现重大的漏气现象,维修人员是更换了减压阀密封圈处理,更换完之后他是没有通过正规的方式来查漏,确定已经维修好这么一个情况,提供的服务是存在重大瑕疵的,没有通知业主他私自更换了事发的管阀,就造成现场破坏的责任在于被告一方,所以举证不能的后果,应该由被告承担。

随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吴女士进行了伤情鉴定,她的烧伤构成九级伤残。2018年11月,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气商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今年2月,法院终审基本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据此判决供气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吴女士80%的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受援人 吴女士:刚开始就是打来了十几万,说是保险赔的,他们不管,后面打赢官司他们又赔了四十多万,已经很好了。

法律援助律师 王玉梅:像这类燃气事故,是有一些特殊程序的,报警以后是由消防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是要到现场去处置,然后在经过对现场勘察后,对这个事故是要做出一个结论报告的,注意事故发生以后要固定好证据,以免以后维权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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