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原旅途中意外身亡 家属向旅行社提出索赔
夫妻结伴参团去西藏旅行,在旅途中,丈夫突发身体不适,不幸去世。妻子回到厦门后,起诉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诉讼。
原告曾某说,去年7月31日,她和丈夫在我市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西藏8天7夜的跟团游。团队行程是8月11日从厦门出发,8月18号返回。意外发生在8月17日下午。当时她和丈夫正坐在旅游大巴上前往行程的最后一个景点,途中,丈夫在车上突然觉得不舒服,并出现呕吐。她第一时间通知随车导游,但导游并没有实施急救措施,也没有立刻联系医院。等大巴到达景点后,导游这才打电话叫车送医。但是,叫来的并不是救护车,而是一辆商务车。她的丈夫先是被送到景区内的卫生所进行抢救,当地医院救护车到达后,医护人员又对叶某进行再一次抢救,但叶某还是不幸去世。隔天,当地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叶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2小时左右抢救无效。
曾某认为,被告旅行社在出发前没有告知旅客在高海拔地区游玩的注意事项,没有了解报团人员的身体情况,也没有在旅行团中配备医生、急救设备或者有急救经验的导游人员。另外,在她的丈夫出现身体不适后,导游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这些行为都属于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她丈夫的死亡应承担至少50%的责任。
被告反驳称,旅行社在出发前就已经通过微信给叶某发送了“西藏旅游注意事项”。在双方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也有多项提醒条款。反而是叶某在隐瞒自己血压偏高的情况下,依然报名参团。
被告代理律师:在温馨提醒里有一段话,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请游客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凡是患有心肺疾病等不适宜出行者,请勿报名。在这里我们就已经告知了你们要去体检,是他自己在前面写无病史。
对于原告提出的,导游在发现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被告认为导游是提供旅游服务的,并不是专业的医疗救护人员,导游能做的,就是帮忙叫来景区车辆和救护车进行救治。被告表示,旅行社的一系列做法,已经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无需对叶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目前,思明法院还在审理这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