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起“保护伞”案件昨日宣判
为了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氛围,昨日上午,海沧法院在第三法庭宣判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起保护伞案件,被告人颜某秋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在竞选村主任期间,颜某秋收受他人钱款用于拉票等活动,承诺当选后利益共享,其当选后即伙同颜某敏(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等,已判刑)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强抢地材供应权,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等方式侵吞政府协调给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以村干部身份照顾他人生意
2009年8月,颜某秋为了竞选青礁村村委会主任,收受颜某敏、颜某武等人给予的钱款40万元,在成功当选后,利用村委会主任身份,照顾颜某敏、颜某武的生意。
2010年4月,为了谋取该工程的地材供应权和洞渣所有权,颜某秋与颜某敏共谋到青新隧道工程施工现场阻扰施工,逼迫施工单位交出地材供应权。2011年至2015年,施工方先后向颜某敏及其指定的账户支付地材款共计107.7707万元。
经查明,颜某秋得知海沧区政府将洞渣所有权转移给青礁村集体后,不仅没有如实向村两委通报该情况,还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村委会名义出具介绍信,推荐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侨生劳务队承接处理洞渣。
而后,颜某秋伙同颜某敏将洞渣出售牟利,其中部分洞渣出售给颜某武并共同获利150余万元。此外,颜某秋还另从颜某敏处共分得洞渣出售款项49万余元,并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轿车。经鉴定,该洞渣的开采后洞口收购价为481.596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颜某秋先后应村民郭某财、颜某来、颜某毅请托,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以村委会名义推荐郭某财、颜某来、颜某毅参与工程招投标,并收受三人为表示感谢给予的现金共计9万元。
被告人被判刑八年九个月
昨日上午,海沧法院宣判被告人颜某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颜某秋与颜某敏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海沧区青礁村民委员会人民币4815960元。厦门市海沧区监察委员会扣押的轿车一辆,用于执行被告人颜某秋的退赔责任。
继续向被告人颜某秋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向行贿人郭某财追缴行贿款人民币6万元、向行贿人颜某来追缴行贿款人民币2万元、向行贿人颜某毅追缴行贿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新媒体编辑:汪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