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宣判马某玉、颜某川等人敲诈勒索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玉、颜某明、颜某川等人合伙在海沧区海沧村周边的工地承揽场地平整、地材等项目,他们多次以言语威胁、叫停施工等方式阻挠施工,强行索要地材项目或者索要地材抽点费用,逐步形成恶势力团伙,意图垄断海沧村周边工地工程的地材项目。近期,海沧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件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表明,2015年4月,被告人马某玉经他人介绍,为海沧区港北路海沧村路段的道路施工提供帮助。之后,马某玉向受害人林某勇等人索要地材抽点费用20万元,但马某玉实际未提供任何地材。2016年,马某玉又向另一路段的道路施工方索要地材抽点费5万元,同样没有供应任何地材。
2015年11月被告人颜某川、颜某顺、马某玉等人为做工地地材,多次前往位于海沧村的厦门太古海投冷链物流中心项目一期工地,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施工方为保证工程顺利完工,被迫与被告人颜某川等人签订地材供应协议书,并向被告人颜某川等人支付一期工地地材抽点费20万元,但实际并未供应任何地材。
2015年9月,被告人谢某阳、颜某川等人,通过阻挠施工的方式,向厦门市海沧区港中路加油站主体建设项目施工方索要地材抽点费用2.5万元。但实际没有提供任何地材。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玉、颜某川、颜某顺等人属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马某玉、颜某川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某玉、颜某川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审理期间,5名被告人均有退赔赃款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外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1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新媒体编辑: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