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交警开展行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厦门电视台 2020-06-02 17:44:29

2020-06-02 17:44:29

记者6月2日下午从交警部门了解到,2019年,全市共发生涉及行人违法的道路交通事故349起,亡人55人,受伤355人;2020年1至5月,全市共发生涉及行人违法的道路交通事故76起,亡人13人,受伤77人,行人交通违法已经成为引发伤人、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的《2020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要求,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自5月起组织开展行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教育劝导相结合,重点整治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路边行走;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道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人交通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降低行人事故发生率。

据统计,5月以来,全市共查处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550起。其中,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5起,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541起,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4起,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1484起,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边路边行走19起;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1497起。

【相关链接】行人交通法律法规摘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三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四、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并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内被依照本规定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妨碍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记者: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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