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法院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2016年起,童某一直租用厦门市同安区某居委会的三间临街店面用于经营饭店,由于经营得当,饭店地理位置佳,生意一直很红火。2020年1月,因之前的租赁合同到期,童某想着春节又是餐饮消费的旺季,于是便和房东同安某居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平方米66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014元,童某应于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的租金。同时约定,童某不缴纳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租金达30天以上的,同安某居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可是,令童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打乱了他的所有计划。因防疫需要,餐馆停业,童某狠赚一笔的想法落空,与此同时他也中断了租金的支付。
2020年3月23日,经同安某居委会与童某对账,童某确认拖欠2月、3月租金及水电费用合计人民币56841元。之后,同安某居委会多次催讨,要求童某支付拖欠钱款,童某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之后,出租人同安某居委会遂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中,童某认为自己如果正常营业肯定会按时支付租金,可是疫情原因让自己一点收入也没有,全额支付租金让他有点吃不消。同安某居委会表明,门面租金是居民分红的来源之一,如果租金没有及时收回,承诺给居民们的收益就无法兑现。
另外,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确系新冠疫情的影响,童某经营的饭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就一直处于歇业状态。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发布,其中第6条2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童某经营的饭店确系疫情影响导致2月份、3月份的收入锐减,因原被告双方此前已经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基于公平原则,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原告同安某居委会也应分担一部分,因此同安法院酌情减免童某某半月租金12507元作为其经济补偿。
据悉,本案系福建省援引新冠疫情政策法规的首例案例。
(记者:何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