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部门解散 被解雇员工起诉索赔

特区新闻广场 2020-05-22 21:40:15

2020-05-22 21:40:15

  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疫情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今年2月,一名女子居家办公时,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她所在的部门解散了,并要求她回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这名女子认为公司这样辞退自己不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在法官的调解下,这名女子最终和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

  去年4月份,原告高女士进入思明区一家食品公司的管理部上班,负责行政、人事等工作,合同期限是一年。今年春节前,高女士完成手头的工作后返回东北老家。因为疫情影响,假期中高女士三次接到“延长假期、具体上班时间另行发布”的通知。2月10号起,高女士开始居家远程办公。这期间,高女士突然接到公司发出的通知,说她所在的管理部解散了。

  原告 高女士:2月24日的晚上,我们就收到翁总的(微信)说很抱歉什么的,由于公司怎么怎么的,整个管理部解散,它并不是公司解散,而是管理部解散,有两个员工被安排其它工作,我们剩下的人就失去工作了。

  3月5日,在公司的催促下,高女士从东北返回厦门,办理工作交接。交接过程中,高女士根据领导的要求,给公司做了一份员工赔偿方案,并为其他被解雇员工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高女士离职前,要求公司支付2月份的工资。可公司对此却没有回应。高女士认为,2月10号到2月24号,她都在为公司工作,理应得到2月份的工资。此外,公司既然在微信群里发布了“部门解散”的通知,又让她办理了工作交接,已经属于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赔偿她的损失。高女士希望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6000多元。

  法庭上,被告的食品公司基本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但不认可违法解除。起诉前,高女士也向思明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但高女士无故缺席,已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告的食品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记者了解到,最终,被告的食品公司同意支付高女士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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