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厦门广电 2020-05-20 10:16:25

2020-05-20 10:16:25

厦门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此新政执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医保局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部署,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调整背景

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较原先增加了30天。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于5月11日印发《通知》(闽医保〔2020〕41号),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并明确了新政策的执行时间。

2020年5月18日,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级文件,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此新政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是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较原先增加了30天。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为:

(1)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二是明确新政策执行时间,以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为准。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是明确新政策执行后申领渠道。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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