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厦门日报 2020-05-17 20:00:56

2020-05-17 20:00:56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自公布之日起至6月1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8,电话:2893022,传真:2893013)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rdjkwww@xmrd.gov.cn 。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5月17日

  现对《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立促进无偿献血健康发展运行保障机制,将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无偿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㈠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

  ㈡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㈢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㈣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推动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市中心血站、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款中删去“参与输血、献血工作”。

  将第四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自体输血。”

  四、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组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将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

  将原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社区,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等,通过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以宣传画、标语、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每年六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制定献血站(点)的设置规划,组织市中心血站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置固定献血站(点),配备流动献血车,方便公民献血。

  固定献血站(点)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财政、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需要设置指示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市政园林等相关审批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时间,由市中心血站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沟通、协商后确定;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无偿献血的每次献全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期男性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女性一般不少于四个月。

  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将原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无偿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量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合格血液总量为限。

  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免费使用血液。”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可以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中心血站应当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十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中心血站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无偿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等信息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将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应当标明无偿献血者编码、血型、品种、采血时间、有效期、市中心血站名称及其采供血许可证号等信息。”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捐献者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㈠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

  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㈢免费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提供优待服务。”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㈠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㈡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㈢在采血、用血及血液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㈣荣获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奖励的;

  ㈤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

  十六、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将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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