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疫情防控实施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最高检:严打!

2020-05-11 2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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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11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疫情防控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提振营商环境。

最高检11日召开网络访谈,冯小光介绍了民事检察在服务保障疫情阻击战中的相关工作。

“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护。”冯小光表示,要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要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的相关主张,促使双方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疫情防控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提振营商环境。

“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保障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冯小光介绍,要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引导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时,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促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相关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化解医患矛盾。”冯小光指出,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在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或当事人以医疗机构未尽到与疫情有关的必要告知义务为由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冯小光表示,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利用疫情迫使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防护、诊疗物品,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严厉打击通过渲染疫情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当保险产品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稳定健康有序。

“要妥善办理涉疫情防控执行监督案件,依法监督法院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确保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冯小光强调,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般应予支持。要加大对超标的违法查封措施的监督力度。要坚持矛盾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有效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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