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返台!符合条件的在厦台胞可“一站式”办理健保核退业务

厦门日报 2020-04-14 00:14:51

2020-04-14 00:14:51

前不久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与厦门弘爱医院挂牌的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台胞服务站,可为在厦就医的台胞提供“一站式”代办健保报销业务。13日下午,台胞服务站代办健保报销业务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正式发布。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胞无需返回台湾,提交相应材料便可轻松办理门诊、急诊及住院等健保核退业务。

办理条件:

1.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且在保,当在厦门市发生不可预期紧急伤病或紧急分娩,必须在厦门市医疗机构就医,自门、急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得申请自垫医疗费用的核退(备注:六个月指自门、 急诊治疗当日或出院之日起至台湾地区健保主管部门收到核退申请材料的时间)。

2.若为住院费用,住院天数必须小于5天(出院日不计)。

3.若住院大于5日的,其医疗机构证明文书(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疾病诊断书)必须先在大陆地区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再持公证书正本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服务站暂不受理该事项。

办理材料:

(一)门诊或急诊费用:

1、申请人本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自垫医疗费用核退申请书;

3、盖有医院专用章的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及门诊医疗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或证明文件;

4、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服务机关证明(台胞证贴有相片页及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服务机关出具之证明}、如为自动通关者请注明于相片页复印件并签名、未回台者出具工作单位出具之工作证明);

5、委托书:因故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请出具委托.

(二)住院费用:

除需提供上述门诊或急诊费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一份出院小结原件。

办理时间:1天+7天+3个月。

(一)服务站(1天):台胞申请人提交上述核退材料至厦门台胞服务站,服务站工作人员当日收件、当日审核、当日邮寄。

(二)EMS邮寄(7天):邮寄方式统一使用邮政EMS(EMS邮寄首重费用90元/500克,由申请人自理)。一般7天寄达所属辖区台湾地区健保主管部门业务组。

(三)台湾地区健保主管部门(3个月):台湾地区健保主管部门业务组收件受理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3个月内会完成核退,核退金额直接返还至台胞银行卡,核退结果由台湾地区健保主管部门作最终解释。

台胞可通过电话咨询或前往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台胞服务站现场咨询核退代办服务详情,具体地址与咨询电话为: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台胞服务站(1号楼1楼):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1号,0592—2293206;

厦门弘爱医院台胞服务站(门诊一楼):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3777号,0592—5261196 

细则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一、为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1.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

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一)台企可同等参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

(1)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研发人员的50%以上;

(2)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具体材料:

申报单位参照《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附件1格式,编制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市发改委网站发布的转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创新与高技术处提交申报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可提前对接,录入前期储备中);

(2)市发改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一式两份转报福建省发改委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龚翰

联系电话:2893334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报告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报告期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

(3)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二年以上,组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报告期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技术中心应拥有专属空间,专属空间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技术中心应设有专门账目,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的专属空间。

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市工信局发布申报指南;

(2)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3)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专家答辩;

(4)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

(5)项目查重和税收核算→项目公示→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汤海婴 

联系电话:2896820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三)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3)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上年度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30%以上;

(4)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5)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6)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7)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10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应提交材料: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2)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运行实际支出情况说明;

(3)由无失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信用记录可到信用厦门官方网站查询);

(4)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说明材料及企业组织机构图、工业设计中心组织机构图;

(5)工业设计中心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入职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社保证明;

(6)本企业的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

(7)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9)经统计部门确认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表号:B203表);

(10)信用承诺书。

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

(2)工业设计企业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建设运行实际支出情况说明;

(3)由无失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信用记录可到信用厦门官方网站查询);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工业设计中心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入职日期、身份证号码)及社保证明;

(6)本单位的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

(7)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

(8)本单位所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9)信用承诺书。

办理程序:

(1)市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向市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企业答辩、现场核查;

(4)信用查询及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

(5)局内评审→项目公示→发布认定通知→资金拨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联系人:唐娟 

联系电话:2896746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

2.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办事流程: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若开展的相关业务涉及国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需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相关许可资质。

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吴杰锋

联系电话:5912300

受理地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线上提交申请(网址:www.miit.gov.cn)。

3.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一)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具体政策:

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按照现行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关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的规定办理。

申报条件:

台资企业已具备生产条件的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循环经济项目,需要《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废土作为原材料进行资源化利用时,向市建设局申请。

应提交材料: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4)经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管理专项方案;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建筑废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承诺书。

办理程序:

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js.xm.gov.cn) ,在首页的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企业端),直接点击链接进入登录页面。

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审查:

(1)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联系人:杨振宇、黄振东

联系电话:7703872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6号窗口)

(二)台湾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用地

具体政策:台湾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用地有关措施

关于关于

申报条件:符合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竞买资格要求的竞买申请人。

应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应以申请竞买宗地的出让文件《须知》规定为准。

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 填写完整的《竞买申请书》;

竞买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竞买申请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 由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关于同意遵守网上交易规则的承诺书》;

(3) 竞买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等,应加盖单位印章);

(4) 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5) 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活动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 竞买保证金缴交凭证;

(8) 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的《境外(含港澳台)申请人在厦设立项目公司承诺书》;

(9) 填写完整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10) 产业项目还需提供产业审查部门出具的《竞买申请人拟投资项目产业准入审核意见书》。

办理程序: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联系人:刘芙斐

咨询电话:5107708、5107718

办理地址: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120.35.29.232/zpgpublicweb/index.aspx

咨询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四层B403

4.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一) 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

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

具体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6号)

申请条件: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1)筹建申请报告;

(2)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3)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

(2)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

(3)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4)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WWW.CAAC.GOV.CN),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办理时限:

(1)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民航局。

(2)对申请人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3)对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4)民航局对准予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

(5)对不予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民航局认可的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期限为2年。

申请人自民航局准予其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确有充足的事由,经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其延长1年筹建期。在延长筹建期内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5)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6)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7)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8)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9)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10)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民航局。

(3)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将其置于民航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民航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4)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要求听证,由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民航局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置于民航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应当自上网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

(5)民航局对准予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其经营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民航厦门监管局

联系人:李忠奇

联系电话:5768931

受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航局

(二)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

具体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

申报分类:

(一)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家核准。

(二)新建通用机场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行业部门配合,办理项目核准。

申请通用机场项目核准,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

(1)市发改委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

(2)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并经项目责任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签订《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缴清地价款;

(5)符合上述文件中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范围。

特殊环节:

(1)环节名称:委托评估;

(2)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办理条件: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深度要求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4)操作流程:

①发改部门向市评审中心下达评审委托;

②市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会,出具评审意见文书;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标准:

①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在1个工作日内下达委托单,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②项目核准的评审重点主要有: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情况;资源综合利用及节能情况、土地利用合理性、环境和生态影响情况;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其他建议。

应提交材料:《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政务中心窗口接项目申请后,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应核准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审查与决定:经过对项目综合相关情况审查后,在第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议时间)前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系人:郭泷钰

联系电话:2893351

受理地点: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中心

5.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一)台企可投资主题乐园

具体政策: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规定,主题公园建设属于核准事项,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提交材料: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项目);

(5)在原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需提交土地房屋权证或原用地批文;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海)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备注:第(4)、(5)、(6)项材料可通过内部调用,如无法调用则需提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先登陆厦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代码后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再提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联系人: 周湘莹

联系电话:7703396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

(二)台企可在厦门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政策:《厦门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5〕64号)

申报条件:

通过公开招标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支持台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公开招标。

具体材料:无需接受和提交书面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前期工作

由发改部门牵头,市财政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可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论证,分析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能否优化风险分配,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在项目评估论证时,要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融资方案、支付方式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作为PPP模式的适用项目,由发改部门报本级政府PPP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PPP项目储备库,下达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进行项目准备。

(2)项目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规模与期限、规划条件和土地落实情况、技术路线、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投融资结构、合作伙伴的选择条件和方式、实施进度计划、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财务测算与风险分析、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及政府承诺等事项,在征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项目采购

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公开发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确保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在厦注册的台资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文件编制中既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更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信誉状况等因素,评审过程中应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财政负担能力等进行充分论证,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公开项目采购各个环节,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评审结果、项目合同等信息,保证程序公开、过程透明。

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在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合同内容应包括:1.项目组织结构;2.项目建设要求;3.特许经营内容、范围及期限;4.产品和服务标准;5.价格、收费、补贴的确定方法及调整机制;6.设施的权属与处置;7.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8.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9.安全管理;10.履约保证;11.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12.违约责任;13.争议解决方式;14.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4)项目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其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认真履行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的绩效指标,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可持续性。项目合同中涉及有政府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当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时,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财政分成比例,降低社会资本的超额收益。

财政部门要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对项目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积极探索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对项目运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项目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5)项目移交

PPP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和补偿方式与社会资本确认移交手续,组织性能测试。社会资本要把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完整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要求社会资本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履约保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联 系 人:李正阳 

联系电话:2896143

受理地点:思明区湖滨南路61号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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