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福建这些人偷渡回国!

福建日报 2020-04-11 18:19:08

2020-04-11 18:19:08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外防输入已成为我国目前疫情防控的重点之一。有不少人选择这时回国,甚至有人铤而走险偷越国(边)境。除了落实好对入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措施外,我国一些沿边沿海地区还在防止非法入境上加大打击力度。近期,福州连江、三明两地先后抓获数名涉嫌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详情如下——

福州连江案件回顾

近期,连江县公安局先后抓获2名涉嫌从陆路偷越国境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和池某,经查,该二人在疫情期间通过陆路偷越国境。12天后,又原路从陆路偷越国境返回中国。入境返回连江县家中后,该二人未按规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且擅自出入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疫情管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明案件回顾

近期,三明警方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截止4月8日,三明警方共抓获涉嫌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组织,协助,容留,运送者4人)。目前,15人全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政策

非法入境人员、偷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等分别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法律利剑高悬非法偷越国(边)境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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